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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华人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法院责令监管局作答复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申请人为英籍华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奚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

  原告奚某系英籍华人。2014年,奚某的父亲因病至南通市某医院接受颈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术后不幸死亡。奚某认为医院违法经营医疗器械,支架质量有问题,遂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医院和医疗器械经销商进行调查后,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奚某不服,向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其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获取的涉案医疗机械的产品注册证、检验报告、购销合同、销项发票等信息。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向涉事医院和经销商征求意见后对奚某作出答复,只同意公开产品注册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认为在调查过程中,与经销商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属于内部资料,购销合同、销项发票等信息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奚某对该答复不服,向管辖崇川地区行政案件的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系其在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被告以上述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系违法。而被告认为奚某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但未能提交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且即使部分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被告也应作出区分处理之后,向奚某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据此,法院认定崇川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刘海燕 古 林)

  ■连线法官■

  调查中形成的笔录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该案承办法官徐建云介绍说,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对发改办厅[2008]1057号《关于请明确能否受理国外驻华机构和人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函》明确函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我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确定为内部资料,决定不予公开是否合法?

  对此,徐建云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职责包括对外履行的职责和对内履行的职责两个部分。政府对外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政府对内部管理活动的信息是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内部信息的效力应当仅限于机关内部,主要涉及内部人事、财务管理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内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是被告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而非内部管理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故被告以上述信息属于内部资料,不予公开的答复违法。

【责任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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