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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勘探法颁布 海域开发将有法可依

  图:中国科考船大洋一号1月24日成功回收位于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合同区的锚系 资料图片

  新时社网2月27日北京讯(记者张宝峰)国家主席习近平26日签署第42号国家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深海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中国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表示,承包者在获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许可,并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后,其开发权将受国内法律保护,也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

  这部法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适用本法。这些主体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孙书贤解释说,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的重点是其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将依法授予许可。

  实时监测勘探对环境影响

  这部法律要求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法律还规定,要制定一个监测方案,实时跟踪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把监测的数据做出记录,以便为检查提供依据。对于违反者,将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对于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随茪什篣g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人走向深海大洋是必然的。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法。

  翟勇还说,中国要进入深海,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也要得到保障。进入深海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科技的特点,承包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在这方面,中国比起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需要提升相关能力。

  海域开发将有法可依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通过深海海底资源开发法的立法初衷,中国社科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所研究员许利平告诉新时社报,这部法律将为中国对海域进行合理开发提供一个合法依据,非常及时。

  许利平说,南海海底资源丰富,也是中国可以利用的一部分,所以中国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享有开发权,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次对海底资源开发进行立法,也是中国对自身主权的一个表示。

  许利平还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海底资源开发技术逐渐成熟,甚至可以形成开发优势。此次立法为中国在包括南海、东海、黄海等海域进行合理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非常及时。

  因为中国对南海等海域进行开发时,相关的法律尚未完备,所以这次立法实际上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补充。许利平说。

  至于这次立法与近期有关中国南海问题的争议是否有关,许利平认为,对这部立法的解读不应泛化。这部立法就是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根据国情表决通过一部法律而已,这完全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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