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12月2日讯(记者陈庭佳)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涉嫌收取“祸港四人帮”之一、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25万元,未向立法会申报,今年6月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律政司向立法会申请特别许可,让5名立法会职员在案中作证,并将12份立法会文件作为证供。反对派昨日大肆阻挠,在去信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要求撤回议程不果后,随即提出议案要求拒绝给予许可,最后议案被否决,立法会批出许可。建制派批评反对派包庇梁国雄,对梁国雄收“黑金”的行为视而不见,令立法会礼崩乐坏。
律政司在申请中解释,有必要引用这些证据,证明梁国雄知悉申报及披露利益的要求,他身为立法会议员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及其失当行为是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25名反对派议员去信梁君彦,试图转移视线称,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不得因任何议员在立法会的言论而对他提出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律政司的要求有可能抵触规定,要求梁君彦撤回有关议程。
梁君彦:梁国雄言论非讼因
梁君彦昨日回覆指,律政司已提供足够资料让立法会考虑是否给予批准,并已表明梁国雄的言论并非控方的诉讼因由,梁国雄不会因为其在立法会的言论而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故认为无必要撤回。
要求撤回议程不果后,反对派在会上动议要求拒绝给予许可。提出议案的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议员姚松炎声称,议员在立法会的发言要受到保护,令议员不用担心言论带来的后果,以作为“对抗专权的保护伞”,否则议员将难以监察政府,甚至形成“寒蝉效应”,方便政府“以言入罪”,褫夺更多议员的资格。
周浩鼎:无申报非“以言入罪”
民建联议员周浩鼎指,2010年有英国国会议员涉诈骗议会津贴,当时国会关注议员干犯刑事罪,其于国会内的言行可否作呈堂证供,因此成立一个委员会作咨询,最后认为除了“以言入罪”的案件,否则议员于国会内的言行可作呈堂证供。他认为,英国国会发现制度漏洞而作改进,香港亦不能故步自封。他又指,梁国雄涉嫌收取黎智英“黑金”没有申报,与“以言入罪”是两码子的事,贪腐行为不应该以言论自由作挡箭牌。
张国钧:有人拖延法庭审讯
民建联议员张国钧表示,市民想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今次是议会特权与司法公义之争,反问议会是否可以畅所欲言,但就不能有司法公义。他更质疑有人别有用心,想拖延法庭审讯。
黄定光批反对派双重标准
民建联议员黄定光批评,反对派在上届立法会声称,时任财委会主席陈健波及吴亮星于保险公司及银行任职,主持会议有“间接利益冲突”,但今次却对梁国雄“直接袋钱落袋”视而不见,为他保驾护航,令立法会礼崩乐坏。
容海恩:律政司申请有法理
新民党议员容海恩说,律政司有责任向法庭提交适用文件作参考,如果法庭认为不需要就不会使用,控辩双方在庭上也可提出反对,因此律政司的申请有必要,理据充分也有法律基础。
议案在分组点票下被否决,于功能界别得10票赞成、21票反对,于地区直选界别得15票赞成、16票反对,两个界别均未能取得过半数议员支持。根据议事规则,除非藉议员动议拒绝给予许可,否则立法会须当作已命令给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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