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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湾预谋绑架案两被告人被判刑

  轰动北京的预谋绑架星河湾小区业主案,昨天下午在朝阳法院进行宣判。两名案犯姜某、张某早在2014年便预谋实施绑架,购买了车辆、手机、手机卡、金属工具等大量作案工具,在通州区挖掘深坑,试图用于关押绑架对象。两人将驾驶宾利车的星河湾小区业主高女士作为绑架对象。去年10月30日,两人在跟踪途中被高女士的朋友以故意追尾的方式逼停,两人随之落网。朝阳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张某有期徒刑5年,两人均被处罚金1万元。

  购买大量作案工具用于绑架

  经查,两名案犯于2014年预谋实施绑架,购买大量作案工具,在通州区多次挖掘深坑,试图用于关押绑架对象。2014年9月,两人在陕西省府谷县将驾驶奔驰牌汽车的被害人王先生作为绑架对象,并依据安装在该车上的GPS跟踪器追踪至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小区,后于2015年10月,改将该小区居住的高女士作为绑架对象。据悉,二人的跟踪行为很快被高女士发现,高女士告知了亲人及朋友,去年10月30日,高女士的朋友驾车有意追尾两名案犯的车辆,随后赶来的警察将二人抓获。

  两人以绑架罪获刑

  被告辩护人在开庭时曾提出关于“第一次跟踪王先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的问题,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奔驰车上安装、拆卸跟踪器的行为,属于选择犯罪目标,是犯罪预备的一部分,不属于犯罪中止。

  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预备,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姜某、张某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两人行为系犯罪预备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孙蕾表示,犯罪预备是指整个犯罪尚处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施的阶段。如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即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的,构成犯罪未遂。具体到本案,姜某、张某是在跟踪被害人时被发现抓获的,其虽事先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但实际并未真正开始对被害人实施绑架行为,仍然是在为绑架做准备,故对该情形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预备。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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