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11月15日讯(记者 沈世玄)在日前举行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学术研讨会上,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表示,人大释法的内容相当丰富,相关法律问题在未来实践和落实司法决定中,还会出现很多。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人大释法,他认为,《基本法》第158条中的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项内容特别重要,符合中国宪法体制,也是宪法得出的结论。
邹平学在研讨会上发言指出,《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是整个解释条款的起始性、综合性及原则性的条款,而该条中第二款、第三款不能消减第一款的原意,所以香港有些人用第二款、第三款来否定人大释法,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逻辑。
另外,对于《基本法》有关宣誓制度的意义和对人大此次释法的必要性,邹平学也从法理和学理双重角度表述了看法。他认为,从法理上说,宣誓制度本身带有庄严仪式感、现场感,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设定的宪法宣誓制度,都有相应规定。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宣誓,法律也要求遵守誓言,这是中外各国通行的做法。
邹平学亦表示,孙中山也曾严肃指出,经世界文明法治国家,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他续说,香港立法会在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反对派议员不能真诚庄严的宣誓,採取各种“加料”甚至羞辱国家的方式进行宣誓,使原本庄严的仪式变成丑陋的“宣誓秀”。
他进一步强调,如从学理方面讲,宣誓的形式在世界各个民族和文明中,背后都有歷史本源和文化含义,虽形式上有差异,但目的指向是相同的,是表达真诚、信守誓言的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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