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惠珠强调,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职,不等于“三权分立”。资料图片
新时社网10月22日讯讯(记者甘瑜)全国人大常委、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日前指出,香港基本法并无“三权分立”,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等人随即称说法“误导”、又谓“三权分立”一说有案例“证明”。有份起草香港基本法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昨日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当年制定基本法时已讲清楚香港的制度是行政主导,香港特区亦是按此设计和运作。她强调,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有各司其职的工作范围,但不等于“三权分立”,而是司法独立,行政、立法互相配合和制衡。她批评,鼓吹“三权分立”者,根本没有看清楚香港基本法相关文献。
谭惠珠开宗明义指出,香港的宪制架构是香港基本法定下来的,而香港基本法并无写到香港是“三权分立”。她说:“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然后司法有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香港不是行美国或英国式的‘三权分立’。”
多项条文指出行政主导
她强调,当年制定基本法时,已“讲清楚香港是行政主导”,因此规定了行政长官是特区首长、代表特区,并对中央和特区负责。她续引用香港基本法内容,指出当中的行政主导设计,包括第四十八条(二),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四)行政长官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以及第七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等。
谭惠珠说︰“不止这些条文,但这些条文都看到,香港特区和中央任何关系,都要经行政长官,而行政长官就领导特区政府,因此香港体制是行政主导。”
她进一步指出,基本法保障司法独立,即审判权和终审权不受任何干预;而行政、立法之间则是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过去这么多年都说得很清楚。”她解释,互相配合,体现于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包括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答覆立法机关的咨询等。至于互相制衡,例如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在立法会无法达成共识,而立法会拒绝通过该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若重新选出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就要辞职。“这些就是互相制衡。故两者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而非立法独立于行政之外,更非立法会自己本身独立。”
各司其职不等于“分立”
但为何会有案例证明香港是“三权分立”呢?谭惠珠纠正道,当时法官的判决,主要是决定自己是否要干预立法会,或行政当局有没有在司法覆核中干预到立法会去作出判断,“(法官)并非就香港的宪政体制是否‘三权分立’作裁决。例如两年前梁国雄与时任立法会主席曾钰成的诉讼中,法官有提出‘三权分立’,就是立法会主席有某些权力之后,就不去干预这些权力,而不是裁定香港的宪政架构如何组成。行政、立法、司法有各司其职的工作范围,但这不等于‘三权分立’。”
她批评,某些人不断鼓吹“三权分立”,是没有看清楚基本法的相关文献,亦漠视了历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中央官员过去20年一贯重申香港是行政主导的说明。她表示:“可能立法会的人希望自己权力大一点,我难以猜测他们的动机,但香港特区的设计就是行政主导,大家是跟这个设计去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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