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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通过“登山条例” 强行登山遇难将付搜救费

  新时社网6月7日讯据台湾中时电子报6月6日报道台中市府今天通过全台第一部台中市登山活动管理自治条例。该条例规定,台当局气象部门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时,市府可以公告管制区域,民众如强行入山或迟不撤退,可处1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遭遇事故,须由市府进行搜救者,事后可向被救者收取超过保险理赔金额的出勤征用、租用救难机具、车辆等必要费用。

  条例今天经市政会议通过后,还需送市议会审议。台中市将划分一般管制与特殊管制山域,民众于两种山域中从事登山活动,应携带具定位功能的器材,包括卫星定位仪或可定位的智能型手机等,及可供紧急联络通讯设备,如卫星电话、手机、无线电。

  若登山活动范围涉及特殊管制山域,应由领队带领。该领队应具备初级紧急救护能力,并有基本救命术证书或初级救护技术员等相关证照,投保登山综合保险,若有违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长林佳龙称,目前厂商规定须有5人以上才能投登山者保险,他要求消防局与台当局金融监督部门沟通研议修正,取消5人投保限制并提高紧急救援支付费用限额,并希望与台中山域接壤的邻近县市宜兰、南投、苗栗一起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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