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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除“独”立规 香港须遵守执行

  新时社网11月8日讯(记者朱晋科)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指出宣誓人若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公职资格,不会获重新安排宣誓。释法的说明更明确指出,宣扬“港独”的人没参选及担任立法会议员资格,同时要依法追究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表示,今次释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他强调,人大释法与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须一体遵守和执行。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他和特区政府支持并将全面切实执行人大释法。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人大释法除“独”立规,辱华播“独”的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已明显丧失议员资格,建制派议员集体联署,要求重新审视“问题议员”宣誓合法性及有效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昨日早上举行闭幕会议,会上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这是香港回归19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就基本法进行释法。

  《解释》指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违反法规不得重誓

  《解释》订明,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一、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二、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四、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解释》又指,基本法第104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服饰道具皆受规限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释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宣扬“港独”的人没参选及担任立法会议员资格,亦要依法追究责任。故意以行为、语意、服饰、道具等违反、亵渎宣誓程序和仪式,或者故意改动、歪曲法定誓言亦应被视为不符宣誓要求,并非故意不符合规范就可允许宣誓人再次宣誓。

  释法有利维护法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会上表示,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解释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是职责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充分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充分展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有利于“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香港特区的法治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张德江强调,《解释》符合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与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须一体遵守和执行,“我们坚信,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在香港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必将得到切实贯彻实施”。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表示,《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中联办负责人表示,此次释法有利于解决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宣誓违法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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