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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就宣誓问题进行释法

  新时社网11月2日讯(记者许嘉信)青年新政梁颂恒和游蕙祯引发的宣誓风波,至今仍未平息。行政长官梁振英表明,不排除以释法处理宣誓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接受《新时社报》专访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基本法中有关政府官员、立法会议员及司法人员等依法宣誓条文进行释法,厘清原则问题。另有多位法律界人士都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就宣誓问题进行释法。

  基本法第104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胡汉清(细图)接受《新时社报》专访时表示,近期宣誓风波或会令中央觉得有必要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厘清未有依法完成宣誓的政府主要官员、司法人员、立法会议员等后果为何,“佢哋都系(香港)特区嘅成分之一,如果佢哋唔承认国家主权、主张分裂,点可以接受任命?”他又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若要进行释法,是就基本法条文作原则性解释,并非只针对梁和游的司法覆核案件而作出。

  应在刑事层面应对“港独”

  胡汉清又指出,梁颂恒和游蕙祯当日誓词具煽动性,具有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政府等煽动意图,违反本港《刑事罪行条例》;而本港社会近期出现的一些“港独”行径,例如成立“香港民族党”、学生派发“港独”单张等,亦同样触犯《刑事罪行条例》。他认为,特区政府应该从刑事层面应对“港独”问题,清晰地向公众画出界线,指出哪些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以起阻吓作用,不应让“港独”分子不断地挑战本地法律,让公众误以为搞“港独”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则指出,基本法乃“授权法”,由中央政府授予特区政府处理香港事务,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而本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并需要进行解释时,则不属于本地司法机关可以处理范围,需要提请人大释法。

  陈曼琪认为,目前宣誓事件与“港独”有关,涉及国家主权问题,而基本法第158条亦订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需要就宣誓事件进行释法,亦无可厚非。但她认为,现时可以先让本港司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完成其宪法程序,再考虑是否需要释法。

  倡分离国家超越底线

  本身是大律师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中央未必会针对宣誓问题的司法覆核释法,但可能会一并就“港独”、自决等问题讲清楚底线。她指出,部分港人称自己是“香港籍”而非中国籍,其实是提倡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超越“一国两制”底线,则或令中央要将问题说得更清楚。

  本身是律师的立法会议员谢伟俊亦表示,不排除人大释法可能性,亦可能会因为某些政治原因而令特区政府或中央政府提早作出要求。至于释法由谁人提出及何时进行,谢伟俊称需要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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