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评论 >> 香港视点 >> 陈浩天不获参选资格 立会岂能有“港独”席位

陈浩天不获参选资格 立会岂能有“港独”席位

  特区新一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新界西选区选举主任罗应祺,昨日下午通过电邮通知自称“香港民族党”召集人的陈浩天,其提名不符选举规定,不获参选资格。有关决定,引起社会各方关注。

  九七回归迄今,立会选举已举行过四届,报名人士被宣布不获参选资格,在过去并不多见,引起关注事属必然。就以今届来说,选管会在提名期结束前一共接获了一百五十四份提名表格,包括分区直选及功能界别,人数之多为歷届之冠,其中不少报名者已获通知确认其参选资格。陈浩天的不获参选资格,仅属极个别例子,而且具有无可置疑的法理依据。

  事实是,陈浩天的报名参选立法会,本身就是对特区法治和立法会依法选举的严峻挑战。陈浩天何许人也?前年违法“佔中”和今年大年初一旺角黑夜暴乱之后,“港独”主张开始在部分大学生和年轻人中抬头,一些激进组织相继成立,而其中,就读于理工大学的陈浩天,连什么“本土”、“热血”之类的字眼也嫌不够激烈,他“独树一帜”,公然打出了“香港民族党”这一旗号,自称要在港“建党立国”。

  而就在此次立法会选举报名开始后,陈浩天于七月二十四日以所谓“香港民族党”召集人身份报名,参与新界西选举。而在所谓参选“政纲”传单中,陈浩天公开提出:“只有脱离中国,才是香港人唯一的生路”,又侈言要“建立香港共和国成为单一制主权国家,废除特首及立法会功能界别”,还说要“停止输入中国移民”,其分裂国家、对抗中央、敌视政府的立场已昭然若揭。

  当然,正如一些人士所说,港人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基本法也保障港人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利。陈浩天虽然主张“港独”,仍应享有参选权利。此说大谬不然。陈浩天的不获参选资格,一无关言论自由、二不涉参选权利,而且恰恰相反,拒绝予陈浩天以参选资格,就是对依法选举和港人利益的最有力和必要维护。

  事实是,回归十九年多以来,港人的言论自由,可以说比过去任何时期都只有过之而无不及,所谓“以言入罪”或“因言获罪”之事从未发生过;而更重要的是,陈浩天的言行已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月旦国家大事、臧否政府施政,是言论自由,但成立“香港民族党”,鼓动年轻人加入,扬言要推翻“中共及港共殖民政府”和“建立香港共和国”,则不论从那一角度而言,都已绝非“口头说说”,而是有具体组织、行动和纲领的现实政治行为。而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会容许呼吁分裂国家和推翻政府的政治组织公开活动,更遑论参与政制架构内的选举了。

  至于说选举与被选举权利,陈浩天居然有脸提出这一问题,也可谓厚颜至极了。眼前的立法会选举,是什么选举?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辖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选举,而立法会此一特区立法机关乃是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九条而成立。如果陈浩天连国家主权和政府都不承认、都不予以丝毫尊重,还要公开“组党”和“立国”,那么,他为什么还要参与特区立法会的选举?那不是自相矛盾和自打嘴巴?陈浩天应该参与的大概是什么“香港共和国”的“立法会选举”才对。

  事实是,就算陈浩天如此狂妄无知、公然推动“港独”,特区也仍然给予其改过机会,然而,陈浩天拒绝在参选“确认书”上签署,表明拒绝认同“确认书”中有关香港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部分等基本法条文,如此即使他在提名表格上签了名,其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诚意也是不能不使人存疑的,即当选举主任就其“港独”言行事实要求他提供进一步资料时,他更断言拒绝、不予理会,如此蔑视选举法规、蔑视选举主任权责,其不获参选资格就岂止是咎由自取,而是理所当然的了。

  而更令人愤慨的是,陈浩天昨日在获悉不获参选资格后,不仅不反思“港独”之过,还纠集一些人到金钟选管会门外闹事,公然撕毁选举主任的通知函件,并继续叫嚣“港独”口号,然而,附和者寥寥。

  事实是,绝大部分香港市民都是理性和明智的,立法会是本港政治架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事涉宪制权责,更关市民福祉,“港独”祸国殃民,其祸害十倍百倍于“拉布”、“点人头”,一旦让“港独”分子参选甚至进入立法会,港人将被迫走上分裂国家、对抗中央的不归路,香江从此永无宁日。因此,不予陈浩天之流“港独”分子以参选资格,对“港独”势力给予当头棒喝,完全符合法理和全港市民的根本利益,必将获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