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宣誓是严肃的法定要求,任何人不按要求宣誓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梁颂恆、游蕙祯、姚松炎三人分别作出宣扬港独口号、辱骂国家、篡改誓词的行为,触犯现行法例已即时失去议席资格,不存在二次宣誓的问题。特区政府更应採取果断行动,以失实声明罪提出刑事检控。若特区政府有权不用、有法不依,则中央政府势将採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
梁游姚三人未按要求宣誓,连日来在社会引起强烈议论。有的认为应再给一次宣誓机会,有的则认为应即时褫夺议席。实际上,这两种看法皆不准确,三人的议席已经随着其言行而即时自动失去。
第一,依据《宣誓及声明条例》,如任何人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就任资格。议员若在宣誓时加入明显与法定誓言内容相抵触的言行,应被视为拒绝或者忽略,必须离任或者必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尤其是涉及宣扬港独,与基本法的主权原则直接抵触的内容,罪行更为明显。显而易见,梁游姚三人所作所为已经触犯该条法律。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条款是自动生效的,无需由监誓的立法会秘书处或是立法会主席作出宣布。意即,一旦出现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的情况,相关人等必须即刻被自动取消就任资格。这与《立法会条例》所规定的上一届议员任期到九月三十日为止,该日期一过即已立失议席,道理是一致的。
第三,法律要求议员按要求宣誓,候任议员就职宣誓只有一次,并无重新宣誓的规定。过去虽然出现梁国雄、黄毓民两次宣誓的情况,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从法律要求还是从香港的议会一百七十年惯例来看,这都是不符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拨乱反正。更何况,梁、游、姚三人并非因病或意外情况的失误,而是刻意违反,并且在当天监誓的立法会秘书长给予第二次宣誓机会时,依然故意作出无效宣誓,因此绝无再给机会之依据。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以上三人不仅已经失去资格,更需面临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涉及违反立会选举期间签署的声明,以及立法会誓词内容,律政司应以失实声明提出刑事检控,以维护特区法治,并回应强烈的民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三人外,刘小丽、罗冠聪等同样存在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宣誓不应视作有效,基于特殊原因,应当按要求重新作出。而立法会主席作为监誓者,更应从严把关,杜绝篡改誓词的行为。
宣誓绝非儿戏,肆意破坏规则就需要承担一切后果。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梁、游、姚三人失去就任资格完任是咎由自取,是他们与民意为敌,与国家主权为敌的必然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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