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6月18日讯(记者邓滔)立法会议员黄毓民涉嫌于前年行政长官答问大会期间,向特首梁振英掷玻璃杯,被控一项“普通袭击”。案件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理,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证成立,又批准他将部分新闻片段呈堂。案件押后至八月八日续审,届时黄会出庭自辩,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及五位立法会议员将会担当辩方证人。
被告为立法会议员黄毓民(63岁),他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案情指,被告涉嫌于2014年7月3日,行政长官答问会期间,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向行政长官梁振英投掷一隻玻璃杯,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被警方以“普通袭击”罪名拘捕。
裁判官朱仲强昨日在庭上表示,批准黄毓民将有线电视、now TV新闻片段,以及有关截图呈堂,但无线电视的片段则不会接纳为证据。朱仲强又接纳控方案情,裁定黄一项“普通袭击”罪表证成立。黄闻言决定出庭自辩,并指出自己会传召六名辩方证人,包括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及五位立法会议员。
黄毓民于庭外称,被裁定表证成立是“意料之内”,而基于立法会有很多议案积压,故有关证人的特别许可(Special Leave),要等待七月中立法会休会后方可处理,遂押后至八月再审。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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