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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就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中新网海口5月13日电(记者 付美斌)5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一、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有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关于审判机关行使职权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陈满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告无罪,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海南高院作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陈满请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因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公布2016年作出赔偿决定应遵照的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海南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上年度即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为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陈满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应向陈满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219.72元×8437天=1853777.64元。

  关于陈满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陈满被错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人身自由被剥夺超过23年,应认定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陈满被错误定罪量刑,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具体情况,支付陈满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经海南高院与陈满协商已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53777.64元,同时,陈满不再向海南高院提出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二、陈满案的反思

  陈满案的纠正是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成果,从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到疑罪从无,实证了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陈满案是司法界的痛,都应该认真总结、深刻反思,从中汲取教训。海南高院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举一反三,今年全面组织生效案件的评查“回头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并通过案件研讨、庭审点评、岗位培训等,狠抓审判管理,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牢固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毫不动摇地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定不移地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防范错案的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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