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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人员遗失USB记忆体 囚犯殴斗视频网上广传

  图:惩教人员遗失公务USB记忆体,导致外泄院所在囚人士殴斗片段/网上图片

  新时社网6月12日讯(记者陈卓康)一名高级惩教主任疑不慎遗失载有大量机密文件的“USB手指”,被一名网民拾获及擅自公开,导致一批显示囚犯企图自杀及殴斗的“监狱风云”真实闭路电视片段于网上广传。惩教署表示已经报警,并成立专责小组跟进调查。警方将案件暂列作“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跟进。

  社交网站近日流传一段长约一分钟的闭路电视片段,分别是三段于2013至2014年期间拍摄,第一段是一名单独囚禁的男囚犯在囚室企图上吊,片段日期显示为2014年7月7日,另外两段则为一批男囚犯于饭堂和操场打架的片段,其中于饭堂一名上前制止的惩教员更被推倒地上。不少网民阅毕片段,惊叹“惩教工作一啲都唔简单”,留言“向惩教员致敬”,“睇完先知睇犯唔简单……职员要随时作出准备!”

  派件员:手指“跳上我架车”

  据悉,片段发生的地点为囚禁成年男性的荔枝角收押所。翻查资料,惩教署曾于2014年7月8日发稿,指荔枝角收押所,一名36岁男性还押在囚人士当晚10时37分,于囚室内用睡裤系于窗框企图上吊,职员立即召唤支援人员进入囚室将其控制,该名人士送院时清醒。

  片段由一名网民Fox Cheung上载,他于网站交代拾获片段的经过,自称任职派件员,有一天工作后上车发现表板遗留一只写有“CSD”三个英文字及五个数字的USB手指,搜寻后得悉“CSD”是惩教署简写。他其后到网吧打机顺便打开,发现有大量文字、相片及影片,文字以英文为主,包括“狱卒”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及地址,部分档案更有犯人编号。他又形容“最坚系有几十段片,内容系监狱风云真实版”。该人质疑何以手指“自己跳上我架车”,认为惩教署处理资料程序有问题。帖文其后已删。

  高级主任携带回家肇事

  惩教署发言人昨日证实,一名高级惩教主任遗失公务用途并有加密功能的外置记忆体,包括一些用作内部调查或相信节录自训练用途的闭路电视录像片段、职员考核报告、调查报告等资料,并发觉部分资料已在社交网站流传,署方已报警处理。

  警方发言人称,深水埗警署昨日接获一名政府部门职员报案,指其部门遗失一支外置记忆体,部分储存在该外置记忆体的资料在社交网站流传,案件暂列作“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交由深水埗警区重案组第二队跟进调查,暂时无人被捕。

  惩教事务职员协会高级组主席梁仲池称,院所对职员携带进出物品有严格限制,只有主任级才获准用部门USB手指,每只手指配有独立编号,因此容易追查物主谁属,估计是同事带资料回家工作时意外遗失。他相信事件不影响院所保安,就“今次意外畀人睇晒平时工作环境”,他称难言是好事抑或坏事。

  署方设专责小组调查

  惩教事务职员协会初级组主席郑育良表示,希望有关人士尽快将USB交予警方,因资料外泄可影响在囚人士将来的更生路。他指部门专用记忆棒只有主任级人员才可使用,没有密码的第三者无法在电脑复制档案,需警方调查有关片段如何被上载互联网。

  惩教署称,已成立由一名助理署长带领专责小组调查事件,以确定遗失资料性质及实际情况,再根据规定,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及有关部门呈报。署方将检视用外置记忆体程序及调查有否涉及人为疏忽,以防同类事件发生。署方强调,一向十分重视个人资料保安,并制定清晰内部指引及监管机制,确保人员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及条例的规定处理个人资料,而且不时提醒人员须遵守指引及法例,并对公务文件加密处理的要求。

  律师:上载或犯“不诚实使用电脑”

  图:片段发生的地点,据悉为囚禁成年男性的荔枝角收押所/资料图片

  就有人拾获惩教署USB手指后,擅自将USB内的资料包括监狱片段,在网上公开披露,法律界人士指出,有人可能已涉嫌干犯盗窃罪及“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名。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涉事网民明知是惩教署的财物,仍然拾遗不报,或已构成剥夺他人财产,而未经物主及惩教署批准,贸然将资料放上网,不论其出发点有多崇高,都属极之不负责任的行为,令惩教署及当事人蒙受损失,“在囚人士很可能不想给别人知道自己坐监,甚至企图自杀及打架”,担心将来获释后更生带来不良影响。

  他称,有关人士或触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九条,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并可能同时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五年,及可能被惩教署及片段当事人索偿。

  政府部门、医院、院校等机构职员遗失USB导致私隐外泄,过去多年屡见不鲜(详见附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早于2011年,向全港公、私营机构发出《便携式储存装置指引》,要求部门和机构制定可使用装置的类型、准许储存的个人资料的类别和数量、获准使用人士、可否带离工作场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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