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7月29日电 据美国《侨报》报道,近几年南加州华人社区的传销活动可谓“热火朝天”,围绕传销合法性的讨论和官司也“此起彼伏”,其中“珍宝币”被证监会起诉“欺诈”,至今还在进行当中;康宝莱花了2亿美元刚刚平息了“传销”的指控;“万福币”虽然在美国还风平浪静,但在中国已有60多人因“非法传销”被常德警方逮捕。
尽管如此,美国仍有上百个传销组织仍在“合法”运行,很多洛杉矶华人十分困惑,一个个噤若寒蝉,不知道如何界定自己加入的“传销”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为此,记者采访了洛杉矶华人律师刘龙珠,他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传销案例,依据加州和联邦相关法律,就如何界定一种传销模式是否合法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律师介绍加州和联邦相关法律
刘龙珠表示,根据加州刑法327条规定,通过无限向下发展会员来达到盈利目的的传销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判3年牢刑,并处罚金。
相比之下,联邦针对传销的法律划分得更加细致,它根据传销的行为模式,分别从6各方面加以定罪:1、邮件欺诈,最高刑期20年,并处罚金;2、虚假陈述,最高刑期20年,并处罚金(个人罚金最高500万美元,公司罚金最高2500万美元);3、电讯欺诈,最高刑期20年,罚金最高100万美元;4、共谋欺诈,最高刑期5年;5、不正当竞争,最高罚金4万美元。如果一种传销触犯了上述法律,涉案公司和个人可5罪并处。
律师界定传销合法与否分界线
刘龙珠强调,传销合法与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有否实际产品,举例来说,如果1000美元收入当中800美元来自产品的销售,200美元来自会员费,那还可以;但如果倒过来,800美元是会员费,产品销售只有200美元,甚至一分钱没有,全部收入都来自发展下线,用张三的钱给李四发奖金,那就触犯了上述法律;2、有否夸大其词,有些传销公司把自己的产品吹得神乎其神,又能返老还童,又能治疗癌症,但有药监局证明吗?没有;有临床试验证明吗?也没有,这就是欺诈;3、有否虚假宣传:传销“珍宝币”的“美国富豪集团”号称在全世界拥有琥珀矿,但有地址可查的就只有多米尼加一个地方,但按图索骥找到的却只是一栋民宅,和琥珀矿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这也是欺诈;4、有否兑现承诺,有些传销公司对外吹嘘说他的投资回报率会翻多少倍,一年内就可成为百万富翁等等,但到会员加入后,所有的承诺都跳票,这更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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