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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废止

 本报5月31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即日起,废止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
    2015年1月省十二届四次人代会期间,王继伟等1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废止〈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的议案》。根据《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议案办理的规定,经过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深入调研,及与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等法律法规监管实施部门的反复论证,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完善,国家及我省也相应制定实施了相关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规。
    该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已经不存在,原乡镇企业局经过机构改革已经撤销,新组建了省中小企业局,其主要职责转变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现实中,也已形成新的企业划分形式和标准,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兼并等形式已转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的要求,决定将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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