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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你知:抓“独”有法可依 “言论自由”非借口

  新时社网4月18日讯(记者郑治祖)鼓吹“港独”无疑已违反了香港基本法,法律界人士认为,在香港本地法例上,执法部门可以《刑事罪行条例》起诉有关人等。法例的第九、第十条把具有煽动意图的行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处理和管有煽动性刊物,包括企图、筹备或串谋作出煽动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初犯可被判监禁2年。尽管有人以“言论自由”作为辩护,但根据香港的人权法,言论自由也是受到若干限制的,其中国家安全就是其中之一。

  违反香港基本法

  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违反刑事罪行条例

  具体可处理“港独”问题的,则为《刑事罪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

  ■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

  ■发表煽动文字;或

  ■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

  ■输入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监禁3年。

  第九条则列出“煽动意图”的定义,包括:

  ■引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特区政府或中国其他地区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

  ■激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依法制定的事项;或

  ■引起对香港特区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或

  ■引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的不满或离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或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任何具有这些意图的言论和文字或作为,都属犯法。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第十六条:意见和发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比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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