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4日发表评论说,民进党立院党团日前通过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草案,删去了审查逾期自动生效机制,也使谈判过程中全程都受立法院监督;但这项号称史上最强监督版本真若照案实施,非但民进党要自食恶果,全民也要共同承担。
太阳花学运时,民进党团提出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草案,规定立院可在必要时决议派员参与谈判,若涉国防、外交、财经等重大事项,还须经公投复决。日前民进党团通过的提案,名称上改用两岸,同时也删除了公投复决机制。表面看来,民进党似乎是释出善意;不过,深入探讨,这两项之所以修正,完全是因为民进党原先的主张窒碍难行,所以不得不改。
事实上,民进党改得也不是心甘情愿,所以在名称上只用两岸,而非目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仅在内文提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至于公投复决,虽未列入草案,但民进党也预留可在公投法处理的伏笔;另外,民进党原订协议草案如在90天未审查完毕,视为通过,目前虽已从自动生效改为院会决议,但协议却有审议或备查之分,究竟哪些要审?哪些备查?并无明确规范,仍有很大模糊空间;同时,目前民进党在立法院掌握过半席次,纵然送院会议决,还是一样会照民进党的意见通过,这跟自动生效,其实只有时间长短的区别而已!
更重要的是,依照民进党团版草案,两岸订定协议,不管是谈判前或谈判中、签署前或是签署后,都要接受立法院监督。在谈判前阶段,行政部门决定谈判议题后,授权海基会向大陆提议,经两会确定议题后,行政部门要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报告谈判计划;进入谈判中,签署前阶段时,台湾方面陆委会与权责机关须先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报告双方的初步共识;行政院也要在拟定草案后送进立法院,经立法院实质、逐条审查,再按立法院的审查意见修正草案,于90日内完成审查,否则就由立院院会议决;两岸两会再依立法院通过的协议草案,完成签署;在完成签署后,行政院会再将协议文本送进立法院,立法院可逐条审议,但最后须全案表决,另可对部分条文决议配套措施或实施日期。
这项草案如果真的照案实施,未来的两岸协议势必完全由立法院主导,行政部门的权限大幅限缩,谈判人员既不被充分授权,又没有筹码;再加底线在谈判中就要向立法院报告,对岸必然事前知悉,试想谈判如何进行?
此外,协议签署后,送立法院审理,虽采逐条审议、全案表决,但立法院得对部分条文以决议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开始施行日期,就算协议通过,也要等配套措施完成或开始施行日期届至时,协议才得施行。换言之,这项草案处处设防,层层关卡,不是为了使两岸协议能够顺利签署,而是设置障碍,使两岸协议无法进行;对大陆非但没有释出善意,反而充满敌意;名为两岸订定协定监督条例,实际上却会造成两岸不能订定协议的后果。
在这种状况下,未来两岸之间顺利订定新协议的机率势必微乎其微,这固然是民进党的选择,后果却由全民共同承担,令人怎能不为之慨叹!
原文标题:台媒:未来两岸协议还有可能继续签订吗?
/tw/2016/04-05/7823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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