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月8日转环球时报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外交部7日在网站刊出关于钓鱼台列屿的十大事实。其中列出的第一项事实是钓鱼岛列屿位于东海大陆礁层边缘,在地质上与台湾东北方岛屿一脉相承,是台湾附属岛屿;二是钓鱼岛列屿由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使用,自明朝纳入海防系统,并于清朝随台湾纳入中国版图,并非无主之地,他国不得主张国际法上的先占;三是钓鱼岛列屿本不属于琉球,日本是在片面武力并吞琉球的基础上窃据钓鱼岛;四是日本明知钓鱼岛是清朝时代中国所属,非无主地,却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趁胜利在望之时于战争结束前秘密窃占钓鱼岛,此种行为完全不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当然自始无效。第五项事实是清朝根据马关条约第二款,在1895年4月17日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包括钓鱼岛列屿割让给日本;六是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降书等,钓鱼岛列屿应在战后随同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七是日本1895年窃占钓鱼岛后,在行政上将其划归冲绳县,后更名为尖阁诸岛,导致1945年战后初期盟军受其误导;八是自1945年至1971年止,钓鱼岛是置于美国军事托管下,而非日本治理之下,且中华民国从未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九是美国在1972年5月15日结束对琉球的托管治理,但并未将钓鱼岛列屿主权转移给日本。
至于第十项事实,台外交部强调在东海和平倡议驱动下,台日签署渔业协议,解决多年来的渔权争议,是缓和东海紧张局势的成功例证。
原文标题:
台湾外事部门列出日本窃据钓鱼岛十大事实
/tw/2016-01/08/c_128608749.htm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