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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严惩“隐名持股人”

  新时社财经12月16日报道(记者 赵一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主体范围,其中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规避责任而隐藏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规定可将其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另外,掩盖安全生产事故致人员死亡按故意杀人罪处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16日起实施。

  当前,中国安全生产形势呈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其中,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在此背景下,两高及国家安监总局今天联合召开记者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主体范围。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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