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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立会案官驳辩方歪论 案件延至月尾裁决

  图:去年一批示威者涉嫌冲击立法会,案件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作结案陈词\资料图片

  新时社网12月2日讯 (记者冼国强)一批示威者涉嫌冲击立法会,案件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作结案陈词。辩方声称,示威者当日的冲击行动,若无警方干预,则不属“扰乱秩序”行为。裁判官直指辩方说法奇怪,表示不同意,称:“若依照你所说,这班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影响到社会安宁,这就很奇怪。”案件押后至本月底(30日)裁决。

  辩方律师昨日陈词时辩称,立法会网页中写上“立法会综合大楼是属于市民的立法机关”,故被告当日有机会将立会看成属于自己的地方,当作自己为业主。而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3条,若被告真的相信自己为业主,纵使被告进入期间使用暴力,均不能构成“强行进入”罪。律师强调,控方不能排除各被告有看待立会为自己地方的心态(State of Mind),故法庭不应裁定“企图强行进入”罪成。

  裁判官温绍明闻言提醒辩方,若该人士认为自己是业主,但在进入期间使用暴力,虽不构成“强行进入”罪,但仍可被控以其他不同控罪。

  辩方律师声称,“非法集结”虽包含扰乱公众秩序的元素,但若当日只有示威者在场示威,而警方不作出干预,则不会有冲突行为,亦难以影响到社会安宁,构成“扰乱秩序”。律师又举例,称即使有一名不知名人士拳打他人,但没有一个“复仇者”施以还击,亦不会令到第三者感到合理地害怕,影响到社会安宁,故认为各被告不应被控。裁判官不同意律师的说法,称:“若依照你所说,这班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影响到社会安宁,这就很奇怪。”控方则强调,有关“非法集结”的法例条文已很清楚列明,若三人或多于三人集结在一起,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故有没有“复仇者”一点意义都没有。

  案件押后至月尾裁决

  裁判官温绍明接纳双方的结案陈词后,将案件押后至12月30日裁决,其间各被告准以原有条件保释,但被告陈白山则因迟到出庭,被扣除一半担保金,即250元。

  控罪指,13名被告于2014年6月13日,在立法会外与不知名人士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破坏社会安宁,并于同日在立法会大楼公众入口,与不知名人士强行打开大门进入立法会。13名被告被控一项“非法集结”及一项“企图强行进入”罪。梁晓旸及黄浩铭更于同日在立会大楼,妨碍立法会保安人员执行职务,他们另被控一项“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罪。

        陈白山“唔知醒”迟到个半钟

  13名反东北示威者去年六月冲击立法会大楼,案件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作结案陈词。被告之一的陈白山,以“唔知醒”为由,足足迟到一个半小时。但裁判官考虑到被告诚实认错,只扣除他一半担保金。

  法庭昨日原定十时半开庭,但被告之一的陈白山迟迟未现身。控方质疑他有“揼波钟”(拖延)之嫌,故建议法庭致电被告,以了解情况,并要求裁判官下令休庭。代表其他被告的律师则解释,陈正赶赴法院。最后,裁判官下令暂时休庭,以等候被告。

  官指诚实只扣一半担保金

  至中午12时05分,头发蓬松的被告终现身法庭,承认自己“唔知醒”而迟到。裁判官温绍明考虑到被告诚实,只扣除他一半担保金,即250元,且要求被告于下午四时前缴交有关担保金。惟被告表示身无分文,要求法庭给予一星期时间,随即遭裁判官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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