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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社评:版权条例有必要 建制议员要护航

  《二〇一四年版权条例》修订草案昨日在立法会恢复二读,结果因在座议员不足半数而宣告流会;因议员口头质询未完,今明馀下的议程亦无法继续,条例是否能如期于年底通过已成疑。

  昨日的会议由上午十一时开始,到中午一时许结束;会上,反对派议员陈伟业和陈志全先后五次提出点人数,每次响钟和等候耗时十五分钟;结果,两小时的会议,一半时间用于点人数,且最终因在座只有二十九人未足法定半数而宣告流会。

  事实是,《版权条例》至今未能立法,一波三折、争拗无了期,是一件完全不可以接受的事。本港现行《版权条例》早于上世纪制订,数十年来情况不断变化,特别是近年网络平台兴起、二次创作盛行,原有条例显然已不合时宜、不敷应用,特区政府于二〇〇六年提出修订建议,但为立法会反对派议员所阻挠和反对,事件拖延至今已长达十年,今次恢复二读距条例草案的提出亦已有一年多时间,真是蹉跎岁月、徒呼荷荷。

  眼前,就特区政府提出的《版权条例》修订草案内容,反对派提出的反对理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收窄网上表达自由、二是市民容易误堕法网,其实却全是歪曲事实和危言耸听而已。

  首先,条例的修订,不仅没有收窄网上空间或易堕法网,而是恰恰相反,经修订后的条例,明文规定基于公众利益,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模仿、评论时事和引用等六种改图、改片、截图等行为都不在侵权之列,可以得到法定豁免和免除民事及刑事责任。而六项豁免,大抵已囊括了大部分二度创作行为,尺度已经十分宽松和合理,难道连明刀明枪的剽窃和盗版都要豁免,才叫做保障网上表达自由?

  至于说,一般市民不懂法例,自己唱首歌摆上网与人分享,就可能触及商业利益上的侵权,就会被刑事起诉以至坐牢,则完全是反对派靠吓的说法而已。对此,有关部门已经重申,非牟利的模仿不构成侵权,亲友私人圈子的分享也不会被刑事起诉。

  事实是,正如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昨日在立法会发言所指出:在该条例修订框架下,版权拥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民这三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兼顾,这样的平衡来之不易。网民二次创作的一些行为,是在法律上增加了明文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修订草案,能更有效打击盗版问题,帮助香港的经济发展。而一般网民的正常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毫无疑问,《版权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既能有效保障知识产权、保障原创者的利益,同时也能为二次创作者提供更明确的保障,令到网上平台的空间能更自由、更活跃和更有序地运行,是符合港人社会整体利益和法治精神的。对此,影视、娱乐、唱片、动漫、设计等相关业界的团体和人士均已表示欢迎,市民也大多予以支持。

  然而,反对派为了达到阻挠特首梁振英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的目的,把草案诬为什么网络二十三条,一再横加阻挠,并且企图以此在日后的立法会选举中骗取年轻选民的选票,用心是极其险恶的。有关条例修订草案必须早日完成二、三读及表决通过,建制派议员有责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不再让拉布、流会之类阴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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