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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还能炒股吗?中纪委给出的答案是这样的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党纪的准则和条例也引发了不小的议论。

  比如,党员究竟还能不能炒股?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这样的联谊活动今后还能参加不?

  为了回应舆论对热点的关注,中央纪委官网今天找来了参与两项党内法规起草工作的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小编透过他的一番释疑也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1、身为党员还能不能炒股?

  马森述介绍,《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本条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复。修订中,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马森述表示。

  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哪些人不得买卖股票?

  马森述指出,现在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案例】

  2013年5月,中央巡视组进驻江西,除已有巡视手段外,还试点全面抽查核实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时任副省长姚木根申报2套房产,却被核实出12套。同时,其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长期炒股,本金数额巨大,与收入明显不符,却未申报。很快,姚木根的问题线索被移交中央纪委。

  3、校友会、老乡会还能参加不?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马森述特别指出: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案例】

  中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曾表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这么论,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

  4、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怎么理解?

  马森述表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我们这次新修订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案例】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经查,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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